当前位置: 首页 > 期刊 > 《《中国医药学刊》》 > 2008年第6期
编号:11732036
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法律责任的思考(1)
http://www.100md.com 2008年6月1日 《中国医药学刊》 2008年第6期
     摘要:最近,社会公众对红包、回扣及开单提成等现象特别关注。社会公众讨论的重点,已经从医生收受回扣是否为行业不正之风,转移到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,而后者将关乎中国许多医生的人身自由及执业生涯。

    关键词 回扣 犯罪

    1 回扣的概念

    所谓回扣,是指在交易过程中,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获取优惠的交易条件,一方当事人在帐外暗中向对方单位的有关人员或交易对方提供金钱、实物或其他服务。回扣的支付者一般为卖方,其接受者主要是对交易活动其影响作用的个人,如主管部门领导、企业法定代表人、经办人等。回扣的支付内容可以是现金、实物、劳务等。回扣一般具有隐蔽的特征,收受者既不履行任何文字手续,同时支付单位也不如实入账,而是通过巧立名目、虚增费用、篡改账簿等形式予以掩盖。

    本文所称的“回扣”,系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日常管理或医疗活动中,接受医疗设备、医疗器械、药品、试剂等生产、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;或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、治疗或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等收取的回扣和提成;或医务人员通过开具处方、仪器或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申请单所收取的“开单提成”。

    在某种程度上,临床医生收取上述回扣(如开单提成)已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,成为了医疗行业的“不正之风”。卫生行政部门曾多次开展专项整顿,但收效甚微。2004年4月28日,卫生部再次发文,要求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专项整治活动,明确提出了“五个严禁一个取消”的整顿要求。对医务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“红包”、药品回扣、“开单提成”等违纪行为 ......
1 2下一页

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,全文长 6310 字符